一对夫妇在申请离婚后的冷静期内,一方突然继承并出售了一笔房产。另一方随即提出财产分割要求,认为这笔款项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这一在特殊时期产生的财产纠纷,引发了社会关注,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就此进行了解析。

1、黄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因感情出现问题决定协议分手,双方共同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并向相关登记部门提交了申请,进入了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在此期间,黄先生的母亲不幸离世,他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办理了遗产公证,继承了其母名下的一套房产。
3、随后,黄先生将这处继承所得的房产予以出售,并获得了相应的售房款。
4、王女士在得知此事后,向黄先生提出要求,主张这笔售房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黄先生对此表示不解。
1、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根据现行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审慎考虑的时间。在此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正式解除,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
2、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该财产只归属于夫或妻其中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该财产才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1、具体到本案中,黄先生母亲的遗嘱并未指明该房产仅由黄先生一人继承,因此这处房产在他继承时,就已具备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2、虽然该房产目前已经被出售,其形态从固定资产转化为了货币资金,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根本性质。
3、因此,王女士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黄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出售继承房产所获得的售房款,王女士确实有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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