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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班费可纳入绩效范畴,其计算基础应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标准为准。
3、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补充规定第一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为依据,即劳动者所任岗位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该岗位工资为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基本薪酬部分,是核算加班报酬的根本基础。
4、 绩效工资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需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制度确定。若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收入的组成部分,一般应计入计算基数;若不属于常规劳动报酬范畴,则不应纳入基数计算。
5、 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必须依法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此项规定为企业加班薪酬的支付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可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重要参考文件。
6、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法定假期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为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情况下的月工资。
7、 计算基数不包括年终奖金以及交通补贴、工作餐补、住房补贴等各类津贴,也不含中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等特殊情形下的补助性收入。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依照相关政策原则进行确认。
8、 若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则应按其所对应岗位的约定工资执行;如实际履行岗位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对应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9、 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月工资,但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相应岗位的工资有规定的,应按照集体合同中该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10、 当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均未明确约定月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份中,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工资项目(不含加班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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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考资料
12、 绩效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
13、 实施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机制,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由当地规范的津贴补贴水平、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以及保留的活工资共同构成,经同级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总额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严禁超限额发放。
14、 绩效工资制度有助于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整体表现,但要真正发挥激励作用,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科学、公正的绩效评估体系。传统模式多以个人业绩为核心,通常通过年度调薪的方式,将绩效考核结果体现为基本工资的增长,从而增强对员工贡献的认可度。
15、 绩效工资是一种将薪酬与员工实际工作表现紧密挂钩的分配方式,其核心理念是“按绩取酬”。它以科学的绩效考核为基础,通过合理拉开奖励差距,引导员工行为符合组织目标。企业借此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积极向上的竞争氛围,助力组织整体目标达成。
16、 绩效工资是指根据员工工作表现而发放的薪酬部分。
17、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通知,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