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七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2000元/月)、子女教育(2000元/月/孩)、继续教育(400元/月或3600元/证)、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住房租金(800–1500元/月)、赡养老人(3000元/月,独生子女全额)、大病医疗(超15000元部分,限额80000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基础上,额外扣除的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特定支出项目。以下是关于该项政策的详细说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相关通知,2026年度继续执行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涵盖家庭全生命周期关键支出。每一项均有明确的享受主体、扣除标准及前提条件。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税人照护未满3周岁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父母可选择由一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扣50%。
2、子女教育:子女处于学前教育至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每个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父母可协商分摊比例,但同一子女不得重复扣除。
3、继续教育: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扣除400元,最长不超过48个月;取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且为当年取得。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每月扣除1000元,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婚前各自有首套房贷的,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全额扣除,或双方各自按50%扣除,方式年内不得变更。
5、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按城市规模分档扣除——直辖市、省会等城市每月1500元;人口超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人口不足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且无房的,仅一方可扣除;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不得再享租金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分摊方式可约定、均摊或指定,须留存书面协议。
7、大病医疗:一个纳税年度内,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确认所属年度;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疗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信息填报、修改、确认及查询,操作路径统一、数据实时同步至税务系统,确保扣除及时准确。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首页,点击“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入口。
2、若上年度信息无变动,点击“去确认”,在“专项附加扣除”页面选择“一键带入”,核对后点击“一键确认”。
3、若信息有变动,点击对应项目旁的“修改”,调整人员信息、扣除比例、起止时间等内容;如某项目不再适用,点击“删除”。
4、首次填报者,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按提示录入信息,并将扣除年度选择为2026年。
5、大病医疗项目不参与年度确认,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间,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及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单独填报。
针对实务中高频出现的特殊情形,政策明确了具体适用口径,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错误申报。
1、夫妻婚前各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100%扣除,或双方各自就所购住房按50%扣除;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跨年度住院结算:年末住院、次年年初出院的,以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的结算时间确定所属纳税年度,该笔支出计入结算时间所在年度,不拆分扣除。
3、非独生子女赡养分摊:兄弟姐妹间须就3000元月额度达成一致,每人每月最高扣除1500元;未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的,税务机关默认按人数均摊。
4、配偶信息变更:在App中点击“我的”—“家庭成员”,进入配偶信息页,可编辑姓名、身份证号、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字段;修改后需重新提交验证。
5、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扣除的情形:纳税人向单位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如信息未发生变化,无需每月重复提交;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并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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