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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流程:
3、 招标资格及备案规定
4、 招标人若自行组织招标,须按要求完成备案;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则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 明确招标方式
6、 依据法律法规,科学选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形式。
7、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函
8、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省级指定的报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信息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及中国建筑业协会官网公示;采用邀请招标的,须向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正式投标邀请。
9、 编制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申请递交工作
10、 实施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11、 资格预审环节
12、 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进行系统性审查与综合评估。当招标人需重点核查投标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资信状况及项目实施能力时,可启动资格预审程序。资格预审文件须严格依照现行法规编制,并于公告发布前三日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审过程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13、 发布招标文件
14、 招标文件应结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按规定提交至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审查。经核准后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投标人。招标人应按文件约定时间召开开标预备会议,统一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格书及相关补充资料,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合法、公正、有序开展。

15、 组织现场踏勘
16、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安排,组织投标人实地查看施工现场,集中解答疑问,并将踏勘纪要、答疑记录等资料及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17、 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
18、 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完成签字盖章后密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指定接收地点。
19、 组建评标委员会
20、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承担投标文件评审职责,向招标人提出中标候选人建议,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该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名单须在开标前最终确认,并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全程保密。
21、 开启投标文件
22、 招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公开开启所有有效递交的投标文件,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关键响应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各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及相关单位出席,在招投标监督机构全程见证下,依程序规范进行。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最短间隔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23、 评标工作
24、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所列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技术与商务评审。常用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借助电子化评标系统,按既定流程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最终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注明排序意见。
25、 中标人确定原则
26、 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及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择优确定中标人;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结果。
27、 中标结果公示
28、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须通过法定媒介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29、 中标通知书备案
30、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招标人须将本次招标全过程(含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正式签发中标通知书。
31、 签订合同并备案
32、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内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副本送交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