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核心差异在于抵扣功能、适用主体、税率规则、联次结构及监管强度。专票仅一般纳税人可开,具抵扣联,税率常见13%、9%、6%,可抵扣进项税;普票所有纳税人可用,无抵扣联,小规模纳税人常适用3%征收率,除例外情形不得抵扣。

如果您在开具或接收增值税发票时对“几个点”即适用税率及普票与专票的实质差异存在疑问,则可能是由于对两类发票的法定功能、使用主体和税额处理方式理解不清晰。以下是厘清该问题的具体路径:
一、税率适用维度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税率选择上并非由票种本身决定,而是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应税行为性质及所售货物或服务类型。但二者在实际开票中呈现的常见税率组合存在结构性差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税率包括13%、9%、6%三档,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现代服务等情形。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率范围更广,除上述三档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时普遍适用3%征收率(部分政策延续期可享1%优惠),且农产品收购、二手车销售等特定业务还可适用免税或按9%计算抵扣等特殊规则。
3、同一纳税人对同一应税项目开具专票与普票时,税率原则上一致;但若受政策限制(如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13%专票),则会出现普票可开而专票不可开的情形。
二、抵扣功能的本质差异
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区分专票与普票最核心的法律效力边界。该差异直接关系到购货方的税负水平与会计处理方式。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凭抵扣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或勾选确认,并将票面注明的税额计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明确列举的例外情形(如收购农产品按9%计算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普票按3%或5%抵扣),其余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亦无权进行抵扣,该发票将被系统标记为滞留票,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提示。
三、发票联次与法定结构差异
两类发票在物理构成与法定用途划分上存在刚性区别,直接影响其在财务核算与税务监管中的角色定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抵扣联(购买方认证抵扣专用)、记账联(销售方记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六联。
2、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购买方记账)、记账联(销售方记账),不设抵扣联,故不具备法定抵扣功能基础。
3、电子普通发票虽为单张PDF文件,但其法律效力等同纸质普票,仍不含抵扣联要素,不可用于进项税申报。
四、开票主体与信息填写要求差异
税务机关对两类发票的领用资格、开具权限及票面信息完整性实施分级管理,形成显著的操作门槛差异。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且代开时不得选择13%、9%、6%税率。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由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购使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经营者。
3、专票必须填写购买方全部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普票通常仅需填写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即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