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重量标准因历史时期与地域而异:明清至民国主流为100斤(50千克),唐宋多为80斤(40千克),华南西南局部行业达120斤(60千克),现代法定统一为100市斤。

如果您查阅古代文献或现代市集标价时遇到“一担”单位,但对其具体斤数感到困惑,则可能是由于该单位在不同历史时期与地域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关于一担重量标准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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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清至民国主流标准:一担等于100斤
该标准为官方赋税、仓储及民间大宗交易中最广泛采用的通行制,与现代市制完全衔接,便于计量统一与文书处理。“担”本义即扁担挑运之量,两筐各约50斤,合计百斤,体现人力运输的实际均衡点。
1、清代《大清会典》明载:“凡粮赋……以担、钧、斤为权衡;一担百斤,定制不移。”
2、按1市斤 = 500克折算,100斤 = 50千克,即现代1市担。
3、1930年《中华民国度量衡法》正式将“1担 = 100市斤”定为法定标准,延续至今。
二、唐宋时期常见实载标准:一担约80斤
此数值反映当时运输条件与谷物性状限制下的真实挑运能力,并非理论设定。未脱壳稻谷体积大、密度低,成年挑夫单次负重难以达百斤,故漕运账簿、军粮调度多记为80斤上下。
1、《宋会要辑稿·食货》明确记载:“米一石,率二百斤,而担夫一担仅八十斤。”
2、敦煌唐代账簿中“麦一担”多介于75至85斤之间,印证其为浮动区间而非固定值。
3、若依唐宋1斤≈250克(部分早期文献用制),则80斤 ≈ 20千克;若按500克/斤折算,则为40千克。
三、华南西南局部行业标准:一担等于120斤
该标准集中见于晚清至民国初年盐、茶、桐油等高附加值商品的商帮契约与地方志中,属加码计量惯例,目的在于补偿运输途中潮损、散失或强化议价权重,不具备全国普适性。
1、光绪《广西通志稿·食货略》载:“盐担重一百二十斤,较他物为赢,以防水湿耗损。”
2、福建部分茶栈旧账显示,出口乌龙茶“一担”常计120斤,配双箩加厚蜡纸封固。
3、按1斤 = 500克计,120斤 = 60千克,明显高于通行标准。
四、现代法定定义与实际使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9年《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立“市担”为100市斤(50千克),并废止旧杂制。但部分农村地区、传统药材行、老式米铺仍沿用“担”指代约100斤实物,而不会机械套用“120斤”或“80斤”等历史变体。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行《JJF 1070-2023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担”未列为法定计量单位,仅允许在注明“1担 = 100市斤”前提下作为辅助说明。
2、超市大米包装标注“10kg”“25kg”,不再使用“担”;但产地收购单上仍可见“稻谷收购价:2.8元/斤,折合280元/担”。
五、与“石”的换算关系辨析
“石”本为容量单位,因稻米密度稳定渐与重量混用;“担”始终为重量单位,二者在不同时期形成不同对应关系,不可简单等同。
1、唐宋时期,1石稻谷容积约120升,实重约160斤,而1担实载仅80斤,故1石 ≈ 2担。
2、明清江南赋役册中,“1石米”征收标准即100斤,与“1担”完全等同,即1担 = 1石 = 100斤。
3、汉代1石粟重约60斤(30千克),远低于后世,此时“担”尚未成为规范计量单位,无对应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