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有住房需缴个税,计税方式分据实征收(差额20%)、核定征收(住宅1%、非住宅1.5%)、满5年唯一住房免征及继承/受赠后转让特殊处理四类。

如果您出售自有住房,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财产转让所得。以下是适用于2025年底现行有效的多种计算方式:
一、据实征收:按差额20%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合同、发票、装修费用凭证、贷款利息证明及转让税费完税凭证的情形,可最大限度扣除合法成本,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1、确定房产转让收入额: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若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高于成交价,则按核定价格计算;该收入额不含增值税。
2、确定房产原值:包括购房款(含当时支付的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中介费、权属登记费等原始取得成本;继承或受赠取得的,以被继承人/赠与人取得该房时的原值及相关税费为基础。
3、确定合理费用:包括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出让金(如补缴)、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住房贷款利息(限首次购房且未抵扣过个税者)、实际发生的住房装修费用(须提供真实有效发票,其他住房最高按原值10%扣除)。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额 − 房产原值 − 合理费用。
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二、核定征收:按转让收入1%或1.5%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或地税系统中查不到房屋原值信息的情形,操作简便,但不可抵扣实际支出。
1、确认房屋性质:住宅类适用核定征收率1%,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楼)适用1.5%。
2、确定计税依据: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收入额(通常为网签合同价或评估价)为基数。
3、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 核定转让收入额 × 核定征收率。
三、免征情形:满足条件可全额豁免
该方式无需计算应纳税额,直接适用法定免税政策,前提是同时符合全部条件。
1、确认房屋持有年限:自房屋权属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日期起算,满5年(含)以上。
2、确认用途性质:该住房为卖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且用于自住,不得存在出租、商用、多套登记等情形。
3、确认权属来源:不限于自行购买,继承、受赠取得的住房,若满足“满5年+唯一生活用房”,同样适用免税。
4、申报时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唯一住房承诺书、原购房或继承/赠与相关完税及权属资料。
四、特殊情形:继承后转让的计税处理
受赠或继承取得的住房再行转让,不按赠与/继承环节征税,而按转让环节征税,但原值认定规则不同,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1、若能提供被继承人/赠与人原始购房凭证:以该原始购房款及相关税费作为房产原值基础。
2、若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可凭继承公证书、赠与合同、当时缴纳的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由税务机关核定原值。
3、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继承或受赠环节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公证费、评估费,以及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中介费、登记费等。
4、应纳税所得额 = 现转让收入额 − 被继承人/赠与人原值及相关税费 − 本次转让合理费用。
5、最终税额仍按20%税率计算,不适用核定征收,除非纳税人主动放弃据实申报且税务机关同意按核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