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审理、调解与裁决五个阶段:申请人需在时效内提交材料并立案;仲裁委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被申请人10日内答辩;开庭前5日通知,无故缺席可缺席裁决;仲裁庭先行调解,45日内作出裁决,最长不超过60日。

如果您希望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但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且协商未果,则需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以下是劳动仲裁从申请到裁决的完整流程:
一、申请仲裁
申请人需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启动法定维权程序。该步骤是整个仲裁程序的起点,必须在法定时效内完成。
1、准备《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2、收集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整理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等;
4、汇总其他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加班审批单等;
5、确认被申请人准确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6、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仲裁申请书副本,并连同全部材料一并提交。
二、受理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是否立案。该环节直接影响后续程序能否正常推进。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若超过5日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留意后续通知,及时领取《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
三、答辩与举证
被申请人获得申辩机会,同时双方进入证据交换阶段,为庭审奠定事实基础。此阶段虽不强制要求答辩,但积极回应有助于厘清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答辩书应针对仲裁请求逐项回应,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4、双方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举证,逾期举证且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庭可不予采纳;
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仲裁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由其掌握的工资台账、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
四、开庭审理
仲裁庭组织双方当面陈述、质证与辩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庭是仲裁程序的核心环节,具有严格的法定通知与出庭要求。
1、仲裁庭于开庭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可在开庭3日前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4、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缺席裁决;
5、庭审中,双方依次进行陈述、出示证据、互相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6、庭审结束后,仲裁员可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强证据。
五、调解与裁决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优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则依法作出终局性裁决。调解与裁决共同构成仲裁结果的两种法定形态。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行调解,调解过程应记录在案;
2、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庭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5、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6、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