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60000元/年(5000元/月),居民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及非居民工资薪金均适用该标准,但不得重复扣除;灵活用工收入按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性质适用不同扣除规则;专项附加扣除在此基础上另行叠加。

如果您查询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发现应纳税所得额起点不明确,则可能是对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理解不清。以下是关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的详细说明: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时,按纳税年度统一适用基本减除费用。该费用用于抵扣收入中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
1、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
2、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居民个人,无论其收入来源是否为单一雇主或存在多笔副业收入。
3、在预扣预缴阶段,单位或支付方按月扣除5000元;在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以全年累计收入为基础,统一按60000元扣除一次,避免重复扣除。
二、经营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取得经营所得,适用单独的费用扣除规则,其基本减除费用与综合所得不同,且按年计算。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其中,投资者本人的生计费用可依法扣除,现行标准为60000元/年(即5000元/月),与综合所得一致,但不得重复享受。
3、若投资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仅可在其中一项所得中扣除该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另一项不得再扣。
三、非居民个人基本减除费用适用规则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183天,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税款,适用特殊费用扣除方式。
1、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该5000元/月标准与居民个人相同,但不参与年度汇算,亦不与其他扣除项目合并计算。
3、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不适用5000元月度减除,而是按次适用800元或20%费用扣除规则。
四、灵活用工人员适用的特殊费用扣除结构
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取得收入的自然人,其收入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相应适用不同费用扣除组合。
1、若平台按劳务报酬代付并代扣个税,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
2、在此基础上,仍可叠加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前提是该收入被纳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范围。
3、例如月收入6250元的灵活就业者:6250×80%=5000元(收入额),再减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实现当月免税。
五、专项附加扣除与基本减除费用的关系
基本减除费用是法定刚性扣除项,而专项附加扣除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性优惠,二者叠加适用但不可替代。
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七项,均在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之外另行扣除。
2、纳税人未及时确认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将导致每月预扣环节无法享受该项扣除,虽可在次年汇算时补报退税,但资金占用损失实际发生。
3、例如年收入15万元、有1名子女的纳税人,若漏填子女教育24000元扣除,全年多缴税款达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