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工龄计算需要根据以下情况掌握: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前的工龄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受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按劳办发[1994]376号复函合并计算。
被辞退的职工,可将辞退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按劳人劳[1987]31号、劳办发[1995]104号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自动离职的职工,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情况分别确定。
根据人办函〔1998〕101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重新录用,工作年限将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的离职工龄(缴费年限)计算应从职工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自动离职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将合并计算。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1994}48号),对于因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应按照除名争议的处理程序进行解决。
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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