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税实行持股期限差别化征收:持股超1年免征,1个月至1年减按50%计税(实际税负10%),1个月内全额计税(税负20%);税款在股票转让时由证券公司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并扣缴。

如果您持有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股票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与持股期限密切相关。以下是针对不同持股情形的具体纳税规则:
一、按持股期限适用差别化计税规则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持股时间分档计税,不采用统一预扣方式,而是以转让时点为结算节点进行税款计算。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扣缴机制
挂牌公司及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义务发生在股票转让环节,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先进先出原则核算持股期限,并委托证券公司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收税款。
1、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2、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划付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付至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
4、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特殊股票类型的处理规则
对于限售股,特别是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适用差别化政策但计税基础不同;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则按解禁日起重新计算持股时间,退市公司的限售股不适用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须按财税〔2012〕85号文第四条执行。
1、退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解禁前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重新起算;
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8号公告规定;
4、个人通过司法扣划、继承、家庭财产分割、收购、权证行权、可转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均纳入持股期限计算范围。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样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但需区分投资者身份: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而香港市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部分按10%税率征收。
1、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其对应股息红利所得按个人持股期限规则计税;
2、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持有内地基金份额的,所获股息红利按10%税率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
3、基金层面不就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作为通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基金分红公告中列明的“税后分红”金额,已扣除相应代扣税款。
五、应纳税所得额与持股数量的确认口径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的持有记录为准,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当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确保计税基础真实反映实际持仓状态。
1、证券账户中同一代码股票的多次买入,按先进先出原则认定转让顺序;
2、每日日终结算后生成的持仓数据为唯一计税依据;
3、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中的股票持仓纳入合并计算范围;
4、冻结、质押状态下的股票仍计入持股数量,不影响持股期限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