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可折现但须满足法定条件:单位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且经员工书面同意,按日工资300%支付补偿;员工主动书面放弃则仅付正常工资;离职时必须折算补偿;福利假补偿依公司规定;特定情形下不享受年假亦无补偿。

如果您在一年结束时仍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可能会关心这些假期是否可以折算为现金补偿。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休年假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可以折现,但需满足法定前提。以下是关于未休年假补偿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方式:
一、单位因工作原因未安排休假,经员工同意可折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只有在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并且
1、单位应主动与员工沟通,说明无法安排休假的原因,并取得员工书面同意不休年假。
2、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须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已支付的100%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
3、日工资计算方式为: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 ÷ 21.75(月计薪天数)。
4、若单位未征得员工同意,单方面决定“不休假只折现”或“年假清零”,该行为违法,员工有权要求安排补休或主张300%补偿。
二、员工主动书面放弃年假,仅支付正常工资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如自愿加班、不想休假等)
1、员工需提交明确、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书面声明,内容应包含放弃天数及原因。
2、单位保留该声明作为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3、口头表示放弃或未申请休假,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主动放弃”,单位仍负有安排休假的法定义务。
4、若无有效书面放弃文件,即使员工全年未申请休假,单位仍需按300%标准支付未休年假补偿。
三、离职时未休年假必须折算补偿
无论员工是主动辞职还是被解雇,只要劳动合同终止时存在应休未休的年假,单位都必须依法折算并支付补偿。
1、先按公式计算当年度应享年假天数:(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 ÷ 365)× 全年应休天数,结果取整数(不足1天舍去)。
2、从应享天数中减去当年已休天数,得出应休未休年假天数。
3、对这部分天数,单位须按日工资300%标准支付补偿(含已发工资,实付200%差额)。
4、例如:员工工龄6年,全年应休5天,11月30日离职(当年已过334天),则应享年假为(334÷365)×5≈4.57→4天;若已休1天,则未休3天,应获3天×日工资×300%的总报酬。
四、公司福利假与法定年假的补偿区别
企业自行增设的福利年假(如额外5天带薪假)不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约束,其补偿标准由公司制度规定。
1、法定年假未休必须按300%日工资补偿,这是法定义务,不可减免。
2、福利假是否可折现、按几倍补偿,取决于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
3、若公司规定福利假“不休作废”或“仅1倍补偿”,只要制度经民主程序公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通常视为有效。
4、建议员工在入职时仔细阅读员工手册,明确区分法定年假与福利假的处理规则。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自然也无折现补偿: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3个月以上;满20年以上,请病假4个月以上。 4、上述情形需有考勤记录、请假单等证据支持,单位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五、特殊情形下可不支付未休年假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