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月 11 日消息,为更好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水平,推动实现高效、公正、便捷的网络纠纷化解机制,强化对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并有效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2018 年 9 月,最高法曾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8 年规定》),明确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十一类涉网案件,包括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贷、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及网络公益诉讼等。
此次发布的新规定,在原有基础上,紧扣党中央关于深化互联网法院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系统完善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类型。一方面持续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的高效模式,另一方面更聚焦于审理具有新型性、前沿性、复杂性和规则引领意义的重大网络案件。
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力回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增强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的司法支撑能力,助力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新规定将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共四条,主要涵盖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适用、上诉机制等内容,具体要点如下:
首先,新增四类网络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 年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新增“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四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自施行之日起,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将统一由三地互联网法院审理。此举旨在积极探索相关领域裁判标准,发挥司法在新兴网络领域的规范引导作用,及时满足网络治理现代化的需求,护航数字经济安全有序发展。
其次,部分传统涉网案件不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取消了原《2018 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部分事项,包括:“签订与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引发的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属争议”“因侵害在线发表或传播作品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一般性的网络名誉权、人格权、财产权侵权纠纷。这些案件今后将依据地域管辖或指定管辖原则,交由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从而实现普通网络案件与其他基层法院分流、新型复杂案件由互联网法院专审的科学布局,确保互联网法院能更加精准回应公众对新兴网络权益保障的司法期待。
再者,保留四类适合在线审理的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延续原有制度安排,明确以下四类案件仍由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因通过电商平台订立或履行网络购物合同引发的争议”“签订与履行行为全部在线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具备高度数字化特征,适宜全流程在线办理,有利于持续优化“网上纠纷网上审”的运行机制,切实提升群众诉讼便利度。
最后,同步调整行政案件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案件管辖变化,《规定》相应更新了互联网法院对行政及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限。在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有助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形成统一协调的网络执法司法体系;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将集中审理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网络数据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虚拟财产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等。这将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裁判范例,积极参与全球网络治理规则构建,助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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