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按“销项减进项”计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用征收率;消费税分从价、从量、复合计税;个税居民综合所得年计税,适用3%–45%累进税率,分类所得多按20%比例税率。

如果您需要了解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这三种基础税种的计算方式,则需分别依据其法定计税对象、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进行核算。以下是针对三类税种的具体计算说明:
一、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价外税,实行“销项减进项”抵扣机制,纳税人类型不同,适用方法亦不同。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若取得的是含税销售额,则先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适用税率)。
3、进项税额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载明的税额为准,须符合抵扣条件方可扣除。
4、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 含税销售额 ÷ (1 + 征收率) × 征收率;目前标准征收率为3%,部分情形下适用1%优惠征收率。
5、进口货物增值税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的税种,计税方式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及复合计税三种形式。
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比例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按数量征税的品目。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适用于卷烟、白酒等同时适用两种计税方式的应税消费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产品售价;无同类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居民个人需就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税。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 - 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
2、综合所得适用3%至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3、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5%至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无扣除项目。
5、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时,收入额按以下方式折算:劳务报酬所得 = 收入 × (1 - 20%);稿酬所得 = 收入 × (1 - 20%) × 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收入 × (1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