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7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12月26日正式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9号——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在严格遵循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总体框架基础上,紧扣商业火箭行业技术演进规律与产业化实际,围绕“具备显著技术领先性”“取得实质性研发进展”“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认可”“拥有广阔市场前景”四大维度作出细化安排。
其中,针对第五套标准中“阶段性成果”的认定,《指引》明确界定为:申报时须已完成基于可重复使用技术的中大型运载火箭首次成功将有效载荷送入预定轨道。
上交所强调,中大型可重复使用运载火箭是当前全球商业航天竞争的关键赛道,而载荷成功入轨不仅是火箭系统工程能力的集中体现,更是其具备真实运载效能与商业落地潜力的核心标志。该节点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发展能级跃升,也对支撑我国低轨卫星互联网星座规模化部署具有战略意义,完全契合《推进商业航天高质量安全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关于加快商业运载火箭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
附新规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9号——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尚未实现稳定营收的优质商业火箭企业登陆科创板,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审核机制,鼓励企业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产品迭代升级,提升制度包容度与适配性,加速推动商业航天高质量发展,切实服务航天强国建设全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火箭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标准(本指引简称“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应属于国家商业航天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及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主营业务须聚焦商业火箭的自主研制、批量制造及航天发射服务提供。承担国家级航天任务或参与国家重大工程的商业火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发行人应在商业火箭领域保持高强度研发投入,持续突破“卡脖子”技术瓶颈,并已形成突出的技术壁垒或取得标志性研发突破。 发行人应结合全球商业火箭技术发展趋势、自身所采用技术路线的成熟度与差异化优势、核心部件及整箭系统的自主研发比例、运载能力、多星部署能力、系统可靠性、单位发射成本等关键性能指标,以及火箭发动机等核心子系统的技术突破进展、工程化转化效率与批产保障能力等方面,审慎论证并充分披露其技术先进性与领先优势。 第五条 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应处于技术研发深化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阶段,申报时至少已完成一次采用可重复使用技术的中大型运载火箭发射任务,且实现有效载荷成功入轨这一关键里程碑;同时,后续技术研发与任务执行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射履约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发行人应综合考量行业技术进步节奏、自身研发所处阶段与成果转化实效、历史发射频次与成功率、不同技术路径下达成的其他标志性成果等因素,科学评估并如实披露其阶段性成果的达成情况。 第六条 发行人须在火箭研发与制造环节持有相应科研生产资质,在实施发射前依法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航天发射许可。 第七条 发行人应在商业火箭产业链中占据关键位置,行业影响力强、综合实力位居前列,具备示范带动效应,并获得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及行业组织的广泛认可。 第八条 发行人商业火箭产品或服务的目标市场定位清晰,现实应用需求明确、潜在增长空间广阔,在研制进度、核心性能参数、成本控制水平等方面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整体市场容量大、可持续成长性强。 第九条 发行人须围绕商业火箭业务,制定覆盖技术验证、系统集成、飞行试验到规模运营全过程的商业化实施路径,确保计划具备可操作性与落地可行性;不得存在主营业务商业化进程明显滞后、量产销售预期严重不足等可能动摇持续经营基础的情形。 第十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全面、客观、准确披露以下内容:核心技术产品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契合度及其先进性;企业发展阶段判断;产品研发进展与阶段性成果;已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情况;行业地位与竞争格局;目标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商业化路径设计与执行安排;是否引入具备深厚产业背景的专业投资机构作为股东等信息;并充分揭示研发失败、商业化不及预期、发射失利等潜在风险。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科创属性、阶段性成果真实性、国家审批获取情况、市场空间研判、技术优势认定、商业化安排合理性及相关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穿透式核查,重点关注支撑结论的事实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充分,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无误导,并出具明确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发行人依本指引申报科创板上市的,须同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科创成长层管理、企业科创属性评价、发行与上市条件审核、信息披露规范及自律监管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