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依开具时间分三类:2017年1月1日后无认证时限但须次月申报抵扣;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6月30日限360日认证且当月申报;2016年12月31日前按原90/180日执行,逾期可依规申请。

如果您持有增值税发票并需完成认证与抵扣,但对当前适用的期限规则存在疑问,则可能是由于政策历经多次调整导致认知滞后。以下是依据现行有效规定梳理的多种适用情形及对应操作路径:
一、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类发票已全面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时间限制,但须在用途确认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抵扣,方可合法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在“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选择对应发票进行勾选确认。
3、确认完成后,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增值税申报并勾选抵扣数据。
二、2017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区间发票仍适用360日认证期限,且认证通过后须在当月核算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若已逾期,但符合客观原因条件,可依规申请逾期抵扣。
1、准备加盖公章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表》。
2、附具能证明逾期客观原因的材料,如自然灾害证明、司法机关查封文书、不可抗力事件说明等。
3、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开放补录权限。
三、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类发票适用原90日或180日认证期限,现已全部超期,但未丧失抵扣可能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及其后续修订文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仍可申请抵扣。
1、整理原始发票联、记账联及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
2、撰写详细情况说明,明确列明逾期原因、时间跨度及责任归属。
3、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情况说明表》及相关附件。
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述四类票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步适用分类期限管理:2017年1月1日后开具的无认证与抵扣时限;此前开具的则按对应时期政策执行,逾期需履行专项核准程序。
1、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入“海关缴款书采集”或“其他发票用途确认”模块。
2、上传扫描件或录入票面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并反馈稽核状态。
3、稽核比对通过后,须在次月申报期内完成用途确认及纳税申报,未在申报期内完成用途确认的,当期不得抵扣。
五、进项税额抵扣的申报时点强制要求
无论发票开具时间早晚,所有经确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须在用途确认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操作。该环节为法定刚性节点,不因发票类型或历史政策变化而豁免。
1、进入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界面。
2、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准确填写已确认发票对应栏次。
3、保存并提交申报表,系统将自动校验用途确认状态与申报数据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