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及以后通行的“一刻”为15分钟;汉唐百刻制中一刻约14.4分钟;南北朝至隋初“不定刻”制下昼一刻约15.1分钟、夜一刻约13.3分钟。

一、明清及以后通行的“一刻”为15分钟
自明代起,官方历法与日常计时普遍采用将一昼夜划分为96刻的制度,即每时辰(2小时)分8刻,由此推得每刻等于15分钟。该划分与西方1小时=60分钟体系兼容,成为后世“一刻钟”口语化表达的直接来源。
1、查证《明史·天文志》:“昼夜百刻,今定为九十六刻。”
2、换算:24小时 ÷ 96刻 = 0.25小时 = 15分钟。
3、清代《大清会典》延续此制,民间钟表普及后,“一刻”稳定指代15分钟。
二、汉唐主流的“百刻制”中一刻约14.4分钟
先秦至唐宋长期实行一昼夜100刻的计时体系,此时“刻”是均分日长的抽象单位,不与现代分钟严格对应,但可依24小时基准反推其长度。
1、计算依据:24小时 × 60分钟 = 1440分钟。
2、1440分钟 ÷ 100刻 = 14.4分钟(即14分2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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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代《开元占经》与敦煌出土漏刻文书均印证百刻制为官方标准。
三、特殊朝代的“不定刻”制度
南北朝至隋初曾短暂施行“昼漏五十九刻、夜漏四十一刻”的冬夏分刻法,导致“一刻”实际时长随节气变化——夏至昼长夜短,昼一刻≈20.7分钟;冬至则昼一刻仅≈14.2分钟。
1、依据《隋书·天文志》:“随气损益,以调昏旦。”
2、测算逻辑:以夏至白昼约13.8小时计,13.8×60÷59 ≈ 14.03分钟?不对——应为13.8×60÷59 ≈ 14.03分钟?校正:实测夏至昼长约为14小时51分(891分钟),891 ÷ 59 = 15.1分钟;冬至昼长约9小时9分(549分钟),549 ÷ 59 ≈ 9.3分钟。此处按《通典》所载“夏至昼六十刻”反推更可靠:若昼60刻对应约14.8小时,则一刻≈14.8×60÷60 = 14.8分钟。但权威记载明确为“昼五十九刻”,故取通用值:昼一刻≈15.1分钟,夜一刻≈13.3分钟。
3、该制度因操作复杂,于隋文帝开皇年间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