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户口迁移须先申领《准予迁入证明》,再凭此证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最后持证或通过网上系统在迁入地落户;长三角等区域可全程网办,无需纸质证件。

如果您需要将户口从一个省份迁至另一个省份,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迁移证》完成法定转移程序。该证件是跨省户口迁移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凭证,由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签发,用于在迁入地办理最终落户。以下是办理《户口迁移证》及完成跨省户口迁移的详细操作步骤:
一、向迁入地申请《准予迁入证明》
《准予迁入证明》是启动跨省户口迁移的前提条件,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当地落户政策后核发。只有取得该证,原户籍地才可办理迁出手续。
1、登录迁入地省级政务服务网或“公安一网通办”平台,实名注册并进入户籍业务模块;
2、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跨省户口迁移”服务类型,上传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房产证(购房入户)或劳动合同/结婚证/录取通知书等事由证明材料;
3、在线填写《入户申请表》,勾选“是否自愿选择网上迁移服务”,提交后等待系统自动分派至对应派出所审核;
4、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电子版《准予迁入证明》,同时向申请人手机推送含二维码的短信通知;
5、如需纸质版,可凭短信通知及身份证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出
原户籍地公安机关依据《准予迁入证明》注销申请人户口登记,并开具《户口迁移证》。该环节必须确保《准予迁入证明》在有效期内(90天),且信息与申请人身份完全一致。
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迁出存根联)前往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2、现场签署《户口迁出确认书》,配合完成人像采集及指纹核验;
3、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执行“迁出注销”操作,同步打印《户口迁移证》;
4、核对《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迁往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字段是否准确无误;
5、领取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原件,原户口簿被收回并注明“已迁出”字样。
三、使用长三角/京津冀/粤澳等区域协同系统直传电子信息
在已开通跨省户口网上迁移服务的协作区域,无需申请人往返两地,全部迁移信息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实时流转,避免纸质证件丢失或超期风险。
1、在迁入地提交申请时主动勾选“跨省户口网上迁移”选项,并签署《告知单》;
2、迁入地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准予迁入证明》电子信息并推送至迁出地人口库;
3、迁出地户籍民警收到电子信息提醒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操作,系统同步生成《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
4、迁入地派出所接收到《户口迁移证》电子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场办理落户;
5、现场核验身份后,直接在系统中完成入户登记,打印新户口簿内页,无需出示纸质《户口迁移证》。
四、线下持证办理最终落户
若未选择网上迁移或所在区域尚未接入协同系统,则须持纸质《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完成最后一步落户登记。此环节为法律意义上户口正式生效的关键节点。
1、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自签发日起90天内),携带该证原件、身份证原件、迁入地《准予迁入证明》第一联、拟落户地址的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
2、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政窗口提交材料,填写《入户登记表》;
3、配合现场人像采集,拍摄符合要求的深色有领正面免冠照片;
4、户籍民警核对迁移证编号、签发机关印章、迁入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是否一致;
5、审核无误后,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执行“迁入登记”,打印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旧身份证不自动失效,需另行申请换领。
五、特殊情况处理路径
部分迁移情形存在强制性到场或附加材料要求,须提前准备以避免退件或流程中断。
1、新生儿随迁落户:父母双方须同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疫苗接种记录到场办理;
2、军转干部落户:须持《军官转业证》《接收安置通知书》及部队出具的现实表现鉴定,现场核验生物信息;
3、房产落户产权人必须到场:签署《不动产关联声明》,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
4、委托他人代办迁出: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准予迁入证明》;
5、集体户口落户:除常规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管理协议》及法人签字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