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是对产假期间收入损失的法定补偿;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实际产假天数计算,含基础98天及地方延长天数等。

如果您已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申领条件,生孩子后可领取一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这笔钱并非单位发放的工资,而是对产假期间收入损失的法定补偿。以下是多种计算与申领方法:
一、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正常参保并持续缴费的在职女职工,以单位整体缴费水平为基数,体现统筹共济原则。
1、确认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系统自动获取,无需个人提供)。
2、确定产假天数:基础98天 +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60天 = 158天;难产或剖宫产再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15天;流产按怀孕周期分档(
3、套用公式: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4、示例:若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为8000元,顺产158天,则津贴为8000 ÷ 30 × 158 ≈ 42133元。
二、按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失业期间生育的女性,由参保地统一标准托底保障,避免因单位缴费水平低导致待遇过低。
1、查询生育当年度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如2025年生育,采用2023年数据)。
2、确认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同第一种方法中的天数规则)。
3、套用公式:生育津贴 = 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4、示例:以深圳2025年最低缴费基数6733元为参照,顺产98天,津贴约为6733 ÷ 30 × 98 ≈ 21994元;若延长至128天,则约为28727元。
三、按个人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该方法适用于以灵活就业身份单独缴纳职工医保的女性,其津贴基数与本人实际缴费挂钩,体现权责对等。
1、调取本人上年度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系统自动提取,含基本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征缴部分)。
2、根据生育类型确定对应假期天数(参照各地计生条例及医疗证明)。
3、套用公式:生育津贴 = 本人上年度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 ÷ 30 × 产假天数。
4、提示:若本人工资高于该基数,且处于单位就业状态,应适用第一种方法;仅在无单位、自主缴费情形下启用本法。
四、按最低缴费基数保底计算
部分地区对缴费不足或单位申报异常的情形设置保底线,确保基本待遇不落空,防止“零津贴”风险。
1、确认当地当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如江西2025年为6733元,与深圳一致)。
2、核实是否满足连续参保满10个月(江西为12个月,江苏为10个月,云南普洱未明确但执行国家最低要求)。
3、使用最低基数代入通用公式:津贴 = 最低缴费基数 ÷ 30 × 产假天数。
4、关键提示:连续参保是前提,断缴需重新累计;2025年12月起,深圳、广州、南昌等地已实现津贴直发个人,无需经单位中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