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产假天数依分娩类型定(顺产128天起),缴费基数有60%下限和3倍上限,津贴低于工资由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工资托底计发。

一、基础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金额严格按法定公式核算,不因个人申报意愿浮动。核心依据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法定产假天数的乘积关系。
1、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生育津贴天数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该单位上年度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中的月人均缴费基数
3、若单位无上年度基数,则采用女职工生育当年度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
4、灵活就业人员按其托管机构所有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二、产假天数标准
津贴计发天数由分娩类型和地方政策共同决定,全国统一执行最低天数底线,部分城市上浮执行。
1、单胎顺产:不少于128天
2、难产(含剖宫产):在顺产基础上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
4、流产或引产:妊 娠不满4个月给予15天;满4个月以上给予42天
三、缴费基数取值规则
为保障待遇公平性,各地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设上下限,超出范围的按法定比例调整。
1、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下限值计算
2、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上限值计算
3、北京202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则缴费基数合法区间为5080.2元至25401元
四、工资差额补足机制
生育津贴并非替代工资,而是社会保险对产期劳动权益的补偿,存在与本人工资对比后的法定补差义务。
1、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产假期间应得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补足
2、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至个人,不得截留或抵扣
3、补足依据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或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不含加班费、奖金等非固定性收入
五、灵活就业人员专项标准
2026年起,灵活就业人员首次被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其津贴计发采用托底保障模式。
1、按“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计算
2、广东省示例:2025年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为2300元,则津贴为2300÷30×98≈7487元
3、福州等地叠加分娩零自付与产检补贴后,单次生育综合减负超1.5万元









